時間:2020-10-09 來源: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國發〔2019〕11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20〕13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市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武政規〔2020〕15號),加強要素保障和資源集約利用等要求,加快推進高新高端產業和創新型企業、科創機構再集聚,提高產業用地土地利用效率,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支持開發區新型工業用地(M0)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新型工業用地(M0)
新型工業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及其配套設施的用地。
新型工業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規定的“工業用地(M1、M2、M3)”類下,增設“新型工業用地(M0)”。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備注為新型工業用地。
二、適用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臨空港經濟開發區、長江新區及中法武漢生態示范城。
(一)新型工業用地(M0)分為新供應M0用地和已供地調整為M0用地兩種類型,新供應M0用地是指政府儲備地按M0用途供應的土地。新供應M0用地原則上應規劃布局在開發區的產業功能區范圍內。
(二)規劃工業用地(M1、M2、M3)轉新型工業用地(M0),由開發區管委會結合產業發展要求提出控規維護方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武漢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直接辦理,其它用地轉M0用地,按照《規定》中的控規修改程序辦理。
(三)新型工業用地(M0)總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所在開發區工業用地總規模的10%,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在滿足城市空間品質、公共服務、市政配套、機場凈空控制等要求,根據產業引進需求和規劃方案,合理確定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規劃控制指標。
(四)新型工業用地(M0)項目的產業用房的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不小于70%,配套用房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其中,配套公寓及員工倒班房建筑面積不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5%。
(五)鼓勵產業用地內的配套設施按照適應性原則相對集中布局。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用房可參照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應按商務辦公用地配建標準配置。
四、供地管理
(二)已供地調整為M0用地,原土地使用權人與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或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出讓年限可彈性設定為20年-50年。
(三)出讓(租賃)價格按以下公式核算:
1.新供應M0土地出讓(租賃)起始價格按以下公式計算:
P=N×[M/50+15%×(C×S/40)×(1+Q)]
其中:P為新型工業用地(M0)出讓(租賃)土地價格,N為新型工業用地(M0)土地出讓(租賃)年限,M為同地段的工業用地50年期市場評估價格,C為同地段的辦公用地40年期市場評估樓面地價,S為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筑面積,Q為分割轉讓比例。
2.已供地調整為M0用地,項目開發主體須按新型工業用地(M0)的土地出讓價格與原用地土地價格的差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如差額出現負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讓金。
竣工后產業用房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轉讓。產業用房的受讓人須是獨立法人單位,且符合開發區的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類型、投資和產出指標等準入條件。
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用房分割轉讓比例不超過產業用房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可按幢、層、套(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產業用房分割轉讓建筑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轉讓,但須與產業用房相掛鉤,受讓人購買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積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持有產業用房建筑面積的比例。
六、履約管理
市發改委會同經信、科技、商務、自然資源、建設、環保等部門負責制定本市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準入標準。
各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制定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內容包括產業準入條件、產業內容、建設時序、自持比例、投資強度、年產出比、稅收貢獻、節能環保、分割轉讓要求以及相應的違約處置措施等相關條款,與項目開發主體簽訂《新型工業用地(M0)項目履約協議書》。公開出讓文件中也應明確新型工業用地(M0)相關內容。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